关键词 民事,破产重整,司法谦抑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重整价值及可行性认定
裁判要点
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可能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法人型企业,是避免企业直接破产清算的一种再建性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价值。由于目前人民法院自身职业属性的限制,导致在破产实践中尚不具有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一样精准的商业判断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因此实际上很难主导对企业的经营价值作出精准评估。在各方利害关系人重整意愿极其强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判断应保持谦抑态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鼓励重整。此举不仅有效调动利益各方的积极主动性、加快清理债务、保护各相关方的切实利益,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存、挖掘企业现有和潜在的运营价值,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8日,现已停业多年,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名下主要财产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地宗地面积4406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汽车、子公司的股权、对外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经审计,截至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为1259933716.85元,负债总额为2496092964.17元,所有者权益为-1236159247.32元,已经资不抵债。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019年9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49号裁定,确认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651544655.17元。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转破产重整程序,同时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以现金清偿的方式清偿债权人的部分债权,继续保留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开发。 2021年11月11日,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就本案申请转重整程序事宜征询债权人意见结果的报告》,载明支持本案转为重整程序的债权人人数占比为93.48%,金额占比为97.97%,其余债权人未表达反对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03破49号之七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宣判后,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具备重整价值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粤破终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破49号之七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理由尚不充分,不能排除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具体而言: 第一,根据管理人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就本案申请转重整程序事宜征询债权人意见结果的报告》载明,支持本案转为重整程序的债权人人数占比为93.48%,金额占比为97.97%,其余债权人未表达反对意见。由此可见,本案转为重整程序已获得占债权总额97.97%债权人的支持。在此情形下,法院对重整方案的审查应保持谦抑态度,当事人以涉案土地价值及其税费负担、后续开发收益、市场关注等角度为基础,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所作的估算价值,不宜轻易否定,还有待进入重整程序后予以验证。重整周期过长也并非阻碍重整的因素,关键是重整方案应当依法、依规,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制定和推进。因此,本案尚不能得出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结论,亦不能以假设重整失败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债权人的损失为由,阻却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重整的意思自治。 第二,对重整价值识别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详尽程度不宜过于苛刻,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经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充分磋商以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最终确定。涉案土地拍卖及后续开发、销售是房地产项目完工后的市场行为,现时无法直接判断重整方案明显不具有可行性及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故不宜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债务人出现特殊情况不宜继续重整、或者重整计划未获批准、或者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司法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重整,重整不成则依法及时转入破产清算。 第三,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审计为资不抵债,并非阻却其进入重整程序的理由。相反,本案出资人及众多债权人多次申请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进入重整,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涉案土地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市场投资主体对该地块是关注的,关键是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利益平衡的合理的重整方案,以及重整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在重整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若相关当事人通过公开招募成为重组方,对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关于投资总额等书面承诺,应当信守承诺,并按照重整相关工作规范,预交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确保重整依法、依规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破49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2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破终6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