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裁判要点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陆某某系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玩家。因双方存在矛盾,陆某某通过微信群及游戏发言频道多次对杨某进行造谣、诽谤,称杨某“约炮”,导致杨某被其他游戏玩家骚扰,造成名誉、精神受损。杨某多次向某网络公司举报陆某某,但某网络公司均未作出处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一、陆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二、陆某某在“神武4”游戏客户端、微信群以及陆某某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向杨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某网络公司协助陆某某在“神武4”游戏端删除侵权言论以及赔礼道歉工作;四、两被告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已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杨某所指案涉账号的行为,且处置措施符合《某网络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某某辩称:案涉言论指责的是原告创建的游戏角色,没有对原告指名道姓,其在收到律师函之前并不知道原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原告在社会上不具有很高知名度,游戏玩家、微信群成员无法仅凭一个游戏昵称就联想到是原告本人,案涉言论不会造成原告现实中的名誉受损。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和陆某某在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注册账号,创建角色昵称分别为“杨贵妃”和“陆天虹”。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陆某某在游戏玩家交流微信群中多次发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言论,及在游戏内“世界”发言频道发表“约p被拍了床照”等言论,对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杨贵妃”进行侮辱,并公布“杨贵妃”QQ账号信息,嘲讽杨某向其发出律师函一事。杨某多名微信好友向其转发了上述言论。2021年1月20日2时11分,某网络公司根据其他游戏玩家对陆某某发起的投诉举报,对其作出游戏内禁言4小时的处罚。杨某于2021年1月20日2时24分和2时26分向游戏平台举报陆某某,游戏客服回复“该玩家已因违规收到相应处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0192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一、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在“神武4”游戏“世界”频道中发布(连续七天,每天发布一次);二、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财产损失9000元;三、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陆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粤01民终262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然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联系、相对应,对虚拟人物的名誉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杨某以“杨贵妃”之名注册“神武4”游戏并进行游戏,结合多个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陆某某发表的针对“杨贵妃”的案涉言论,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杨贵妃”理解为杨某。据此,可以认定陆某某言论的对象指向杨某。 陆某某在微信群以及游戏发言频道中使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粗言秽语直接侮辱杨某,贬低杨某人格意图明显,具有主观过错。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的评议和附和,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陆某某在杨某发出律师函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将该律师函公布于案涉微信群内,进一步侮辱杨某,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鉴此,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 鉴于游戏内的发言频道实时滚屏更新,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会因频道内容更新而无法查阅,某网络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逐一监督游戏用户的发言。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网络公司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陆某某侵害杨某名誉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此外,某网络公司客观上对杨某的投诉采取了禁言的必要措施,并不存在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的过错。因此,杨某主张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30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629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