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可和执行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相关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依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梁某芳诉称:梁某芳与其配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经营美学植齿医疗中心,欧某在该中心担任诊所助理。后欧某在未经梁某芳或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代表该中心向客人收取的诊金据为己有。梁某芳报案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21年12月3日判决欧某须向梁某芳赔偿澳门币409950元及延迟利息,并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判决已于2022年1月5日转为确定。2022年2月28日,梁某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中民事赔偿的内容予以认可和执行。 欧某辩称:对梁某芳的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编号为CR4-21-0203-XXX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承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应当予以认可。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粤20认澳1号民事裁定。双方均未申请复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编号为CR4-21-0203-XXX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应当予以认可。故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编号为CR4-21-0203-XXX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条、第5条、第10条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认澳1号民事裁定(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