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服务合同,老年人,养老机构,变更,解除
裁判要点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建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合同,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基本案情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向某某退还养老服务费10913元和押金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向某某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向某某频繁奔波,违背向某某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6条 ######一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