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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侵权主体,因果关系,损失认定



裁判要点



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农作物生长采收的季节性客观特征以及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的主观因素,人民法院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某诉称:农业种植户范某某在卢某某的桔园北侧水稻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进行喷雾除草剂作业的过程中,造成卢某某农作物受损。卢某某在农作物受损后共花了十几个工作日进行受灾农田里的清理工作。卢某某认为范某某的操作不当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故请求判令: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柑桔和花菜损失21600元及误工费3000元,合计2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某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是并不认可鉴定意见所载明的损害面积,只认可损害面积为5分地,对于卢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也并不认同,只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农业种植户范某某在卢某某的桔园北侧水稻田采用无人植保飞机喷雾除草剂作业。由于飞行高度、风向等原因,飞机喷药时发生药液漂移,造成卢某某农作物受损。根据卢某某提交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事故情况及损失提出的鉴定意见,以及某县农村农业局调查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受损作物约5亩桔树、2亩套种花菜,其中5亩桔树包含甜橘柚4亩,“红美人”1亩。范某某造成卢某某直接的柑桔经济损失为9600元、花菜经济损失为12000元,共计21600元。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浙082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范某某赔偿原告卢某某财产损失2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第一,如何确定案涉损害的具体范围。根据卢某某提交的情况鉴定,明确载明的“桔树的受害的症状符合除草剂漂移药害典型症状,该症状与常见病害和其他药害有明显区别”,以及某县农业农村局三位调查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案涉的桔树面积为5亩,当时套种的花菜面积实际有3亩左右,经过调查人的鉴定,认定花菜受损害面积为2亩。范某某主张案涉面积只有5分地,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损害面积为2亩。 第二,对农作物受到损失的价值认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卢某某提交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事故情况及损失提出的鉴定意见,以及某县农村农业局调查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卢某某主张的价格为某县农业农村局的情况鉴定中的损失的价值。经向调查人核实,该情况鉴定中的价格是按某县上一年度该类柑桔及花菜的平均价格计算。因事故发生时柑桔及花菜还未上市,财产损失发生的点并无市场对应价格,法院酌情以去年同一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金额,认定柑桔经济损失为9600元、花菜的经济损失为12000元,药害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1600元。 第三,对卢某某因本次侵权产生误工损失的认定。卢某某作为农作物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物有保管的义务,其为防止自身损失扩大而采取的修剪等自救行为属于自身的义务。且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卢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农业机械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范某某在通过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过程中因过错致卢某某的农作物受损,作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4条 ######一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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