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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红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界定



裁判要点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红与被害人熊某系夫妻。2020年9月2日22时许,郑某红和熊某下班回到居住的出租屋中,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动手殴打对方。郑某红拿起房间的桌面上的一把水果刀想吓唬熊某,两人停止动手僵持着,随后郑某红拿刀往熊某的胸部刺了一刀。熊某的婶婶在楼下听到两人在吵架,上到房间发现熊某趴在沙发上,地上有一滩血迹,随即将熊某送到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抢救,郑某红亦一同前往。当晚22时40分许,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工作人员遂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晚在阳江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将郑某红抓获。经鉴定,熊某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胸部致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粤17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郑某红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粤17刑终2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7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郑某红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7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郑某红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郑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红与被害人熊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扯打,又拿起桌上小刀与被害人对峙。证人熊某元、陈某珍证实当时听到郑某红与熊某对骂着“你要怎么搞”,可证实郑某红与熊某僵持并有进一步厮打的可能,郑某红在此期间持刀应能预见再继续扯打中可能致使对方被刀所伤,但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 ######一审: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7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17日) 二审: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7刑终26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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