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责任主体
裁判要点
光船承租人承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侵权责任不以船舶租赁登记为条件。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6日,涉案船舶“C M”轮与“某某217”轮在长江口定线制“B”警戒区内水域发生碰撞,“某某217”轮右舷船头撞上“C M”轮左舷船尾。经查明,碰撞前两船形成交叉相遇局面,“C M”轮于2050时左右发现“某某217”轮在其左舷行驶,后者于2057时发现前者在其右舷行驶。两轮遂采取避让,“C M”轮连续向右改变航向以避让,“某某217”轮于2103时采取左满舵避让。碰撞发生后,“某某217”轮靠泊吴淞锚地接受调查,并于12月21日离开去广州进行修理。“某某217”轮因碰撞产生的修理费76,302美元,靠泊代理费人民币33,410元,船期损失55,000美元,海事调查费500美元以及燃油损失10,000美元。 在碰撞事故发生时,“某某217”轮船舶所有人是福州某船务公司,“C M”轮的所有人是日本某株式会社,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某汽船株式会社分别是上述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并实际负责管理和运营船舶。其中,某汽船株式会社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的光船租赁合同未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某汽船株式会社确认其应承担光船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另外,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某汽船株式会社也对“某某217”轮的船舶所有人和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诉称:某汽船株式会社的“C M”轮违反《1972避碰规则》和事故发生地有关航行规则,应承担80%的碰撞责任,故请求判令某汽船株式会社向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某汽船株式会社辩称: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的“某某217”轮应就涉案事故承担主要碰撞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8)沪海法海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汽船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2,540.60美元和人民币10,023元;二、被告某汽船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对原告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217”轮船舶所有人福州某船务公司将该轮光租给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已实际交付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营运,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某某217”轮光船承租人的身份可予确认。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由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实际营运,船舶碰撞后的修理、检验、营运损失等一系列损失由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故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享有以光船承租人的身份就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 两轮碰撞发生在长江口定线制“B”警戒区内,应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规则》界定双方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碰撞当时,能见度良好,两轮处于交叉相遇局面,应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因此,“某某217”轮应按照《规则》的规定,为避免碰撞及早大幅度向右转向给“C M”轮让路。但该轮一直未履行让路义务,在碰撞紧迫局面已形成的情况下,又错误地向左转向,直至撞上“C M”轮。此外,“某某217”轮第一次发现“C M”轮在2057时,碰撞发生在约7分钟后,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某某217”轮发现来船的时间太晚,显然还存在瞭望疏忽。根据《规则》第十七条:“……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C M”轮作为直航船在2050时左右发现“某某217”轮在其左舷后,直至两轮碰撞的过程中,未能密切注意“某某217”轮的动态,瞭望疏忽,没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以避免碰撞的发生,对碰撞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上,“某某217”轮瞭望疏忽、采取避让措施错误、未能履行让路义务是导致本次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C M”轮因瞭望疏忽,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是导致本次碰撞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 在碰撞事故发生时,某汽船株式会社为“C M”轮的光船承租人,船舶的驾驶、营运均由某汽船株式会社负责,某汽船株式会社亦确认自己应承担光船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故某汽船株式会社应对涉案碰撞事故造成香港某船务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海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20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