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方法,公共安全,程度相当
裁判要点
判断“其他危险方法”能否构成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实行行为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从高处用弹弓向人流量较大的公共道路漫无目的地连续性大量发射弹珠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2日至9月14日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翟某某使用其网购的弹弓,从其居住的5楼客厅窗户向户外道路(系繁华路段)两侧的商铺、公交车站牌、露天烧烤摊位等处多次弹射钢珠、水泥珠,致使骑电动车在该路行驶路过的被害人宋某某右眼受伤,并造成商铺内物品(陈列在货柜上的玻璃瓶酒)以及多辆机动车的玻璃、车身不同程度受损。同年9月15日翟某某被抓获,并从其住处扣押弹弓1个、圆形钢珠115颗。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60.5元。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鲁028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鲁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翟某某向繁华的公共道路频繁发射弹珠行为的危险性是否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该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确定某个实行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危及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2.实行行为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本案中,翟某某为试验其在网上购买的弹弓是否像广告视频宣传的那样精准,选择在晚7时至11时向住宅楼外的公共道路射击弹珠。而该公共道路地处闹市,每晚上述时段,成片露天烧烤店在道路两侧经营,人流、车流极大。翟某某射击目标涉及道路对面某商店内货架上的玻璃瓶鸡尾酒、公交车站牌、烧烤摊上的玻璃啤酒瓶等等,虽没有直接瞄准人或他人财产射击,但其无法控制弹珠的精准度,且弹珠一旦射出,击中坚硬物体会不规则反弹,弹珠轨迹便无法控制,击中易碎品会将物品击碎,碎片轨迹亦无法控制且具有很大危险性。 自翟某某第一天晚上从楼上向公共道路发射弹珠开始,陆续有多名吃烧烤的人被莫名弹来的弹珠打到身体,被击中处皮肤多数会有瘀血;多个啤酒瓶被打倒或打碎;多辆停在烧烤店门口的汽车挡风玻璃出现破损。在翟某某第二天晚上向楼下道路射击弹珠时,一弹珠击中了骑电动车路过此处的宋某某眼睛,宋某某大叫一声,后停车委托他人拨打120。翟某某虽感觉好像打到人了,但其仍未停止射击,在当晚及第三天晚上又陆续向道路射击多枚弹珠,直至第四天白天在工作单位被抓获。 翟某某虽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但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通过弹珠射出后造成的危害程度足以说明,翟某某的行为已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且已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从高处用弹弓向人流量较大的公共道路漫无目的地连续发射弹珠的行为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翟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翟某某明知向道路上的商铺、有人用餐的露天烧烤摊位等处弹射钢珠、水泥珠可能会造成人伤财损,仍连续三天不断弹射,特别是在感觉应该是打到人或打到东西的情况下,仍继续弹射钢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且致一人重伤二级、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3060.5元,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翟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 ######一审: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25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