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程序转换,和解协议审查,“双申请”模式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具有自救意愿、具备自救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指导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民事和解制度,引导各相关利益主体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程序上可采取债务人与管理人同时申请的“双申请”模式;实体上应确保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管理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基本案情
江苏某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能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3330万元,某甲能源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系位于江阴市××路×号的江阴液化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该项目已经办理相关证照及施工许可,并于2018年8月列入《江苏省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于2019年3月列入《2019年江苏省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某甲能源公司自设立起一直处于建设期,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及银行贷款等。自2018年5月起,某甲能源公司开始拖欠工程款。2019年2月总包单位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函告某甲能源公司称无力垫资施工,要求暂停施工,2019年3月某工程公司委托律师函告某甲能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2019年5月17日某甲能源公司全面停工。2019年5月2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甲能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为某甲能源公司管理人。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初步核查,某甲能源公司对外负债总额9.5亿余元。此外,某甲能源公司另有约4亿余元待定破产债权。 2019年9月27日,某甲能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江阴支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无锡分行)、暂缓认定债权人江苏某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能源公司)、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公司)分别订立了和解协议。此外,某甲能源公司筹集约资金6.5亿元资金,立即全额支付相关破产债权和破产期间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某甲能源公司管理人、某甲能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共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可和解协议,终结某甲能源公司破产程序。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苏0281破13号民事裁定:一、认可某甲能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与其债权人某银行江阴支行、某银行无锡分行、暂缓认定债权人某乙能源公司、某信托公司分别达成的和解协议。二、终结某甲能源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某甲能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对某甲能源公司的破产债权进行了核查,除乙能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申报的债权被认定为暂缓认定债权外,某甲能源公司及其债权人对其他债权均无异议。现某甲能源公司已于2019年9月27日与其债权人某银行江阴支行、某银行无锡分行、暂缓认定债权人某乙能源公司、某信托公司分别订立了和解协议,同时已经足额筹集资金立即全额支付其他债权和破产期间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现某甲能源公司及其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相关和解协议及终结某甲能源公司破产程序,上述申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破13号民事裁定(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