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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隐私保护,商业言论



裁判要点



安全类软件商业言论有其正当边界,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在网络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对他人的经营行为轻易地作出具有强烈感情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的主观评判,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属于首例在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用户隐私保护的案例。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计算机公司)诉称:原告系QQ软件的权利人。QQ软件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2010年9月27日,原告发现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以下简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并在“360网”上出现很多不当的文章和言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被告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软件正常的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该言论虚构事实,构成诋毁商誉。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第一、“360隐私保护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只是为用户提供了监测QQ软件等产品在用户计算机系统后台运行情况的工具,并将该软件产品运行后扫描或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安装的软件和文件信息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对其中可能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向用户进行提示。“360隐私保护器”是否启动使用以及对于监测结果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均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和自主判断。“360隐私保护器”作为一款软件,是中立的,并不会对某款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做最终的判定。对于QQ软件,“360隐私保护器”所做的提示也是“被QQ查看过的文件,有可能涉及您的隐私”。“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反映出的结果,是客观反映事实的,没有“捏造事实、诋毁商誉”等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360网”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所诉称侵权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和运行结果。其中很多言论根本没有涉及两原告或QQ软件。“360网”上发布的文章中列举的QQ软件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情况、以及网络用户对QQ软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投诉,均有事实依据,并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在文章的用语上,也无恶意诋毁、污蔑、诽谤等情节,因此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客观上,QQ软件是即时通讯软件,而“360隐私保护器”是安全软件,两者的功能、使用领域、用户对象均不相同,不构成竞争关系;主观上,开发“360隐私保护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60网”的官方博客、官方论坛、专题网页等形式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运行结果,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360隐私保护器”的相关事实 1、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在将QQ2010软件中的“QQ.exe”文件更名为“msn.exe”,运行“360隐私保护器”,不会提示任何监测结果。将即时通讯软件MSN中的“messeng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将写字板文件“notepad.exe”更名为“qq.exe”或者将QQ影音播放软件中的“QQplay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后,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均会有监测提示。 通过运行“360隐私保护器”监测QQ2010软件的多次启动和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则出现如下的提示内容:“共有××个文件或目录被QQ查看过,其中××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该提示以醒目的红色标识显示。每次监测的提示只是在查看文件的数量和可能涉及隐私项目的数量不同,但表述方式完全一致。其中“360隐私保护器”提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项目文件均为EXE、OCX文件。 2、“360网”上公布有《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该白皮书中包括如下内容:(1)既然您选择了使用360提供的安全服务,我们就承担起一份责任,让您清楚地知道,在您的电脑中,360安全软件在工作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操作行为,360安全软件为什么要进行这类操作,以及软件的操作行为可能涉及的各类电脑信息。(2)360将电脑中的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系统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指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的信息;第二类软件信息,即用户下载或者购买的各种应用软件信息;第三类个人信息,即通常意义上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指任何可以与某特定个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姓名、签名、工号、社会保障号、电话号码、保险单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账户号等。(3)快速扫描模式下,云查杀只扫描系统关键位置下的文件,关键位置包括开始菜单的启动组、注册表的Run项、系统服务、驱动、内存进程和模块、计划任务等位置。扫描的文件包括PE文件和非PE文件,PE文件主要是指EXE、DLL、OCX、SYS等二进制的可执行文件;非PE文件主要是指VBS、VBE、JSE、BAT、CMD等脚本文件。全盘扫描时,云查杀只会扫描PE文件,不会扫描用户的隐私数据文件。(4)可执行程序按功能可分为三种:系统自身程序、用户安装的软件和木马病毒,可执行程序只是为产品提供功能支持,本身不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一个银行软件的可执行文件(如招商银行专业版)也不会包含用户的银行账号和密码。 3、“360隐私保护器”页面设置有如下表述:“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了运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还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露”“腾讯QQ运行后将自动监测”“请您打开腾讯QQ,五分钟后将看到监测结果……”。 二、在“360网”上的宣传内容 1、360安全中心发表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窥私”软件》一文。该文中表述:“如果你电脑里的一款聊天软件,总在后台悄悄扫描你的硬盘,窥视你的私人文件,你是否会产生一种如芒在背的寒意?如果这个软件你还不得不用呢?”“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经验证,某些客户端软件,的确会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等文件”等内容。题目为《360安全卫士给全国网民的一封信:用户隐私大过天》的文章,该文中表述:“‘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到QQ扫描了大量与自身聊天功能不相关的电脑文件。我们认为:这种不正常的软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隐私信息泄漏”“用户隐私大于天,任何妄图欺骗用户的企图,都是逆天行道”。 2、“360网”中360论坛的360隐私保护器栏目中,有题目为《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的文章。该文章中表述有:“9月27日,360隐私保护器的发布终于捅破了这层窗户纸。该软件的第一版针对网民投诉最多、用户量最大的聊天软件QQ进行监测,实时记录QQ对用户电脑隐私文件的‘窥视’行为”“据悉,目前已有数百万网民下载使用了360隐私保护器,结果令人触目惊心。从网友们贴在论坛、微博等各处的截图中可以看到,QQ通常在运行数分钟后就会访问用户硬盘的千余个文件,其中与聊天服务完全无关的项目动辄达到一百项以上,包括大量用户私人的图片、文档、网银文件等隐私数据”。 3、“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的博客日志中表述:“这些截图显示,MSN在系统后台并未扫描涉及用户隐私的文件,而QQ和TM的结果让人触目惊心!”“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没错,这,是事实”“360隐私保护器把QQ.exe对文件对用户电脑中文件的查看如实记录下来,其中标注那些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的文件。打个比方:有个小偷去挤公交车,他从上车那一刻就有可能威胁到乘客的利益,但在车站及车内安装的监视器能把小偷的所有动作及行为都完整地记录下来。而360隐私保护器所起的作用就是监视器的作用”“腾讯公司能否告诉广大网民,目前爆出的大量QQ‘窥私’行为,哪些是别人干的?哪些是QQ自己干的?实际上,这些行为都是QQ自己干的”。 4、《用户隐私大过天》讨论专题网页,该专题汇集了大量的文章:《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用户隐私》《QQ窥私目的》《请慎重选择QQ》《多款软件报QQ窥私》等。 5、开展“谁在偷窥你的隐私文件-传图得iphone4”有奖晒图活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对QQ软件及其网络运营享有合法权益。是“360网”的经营者和“360隐私保护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应对“360隐私保护器”及“360网”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被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对QQ2010软件的监测结果中显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表述,引导用户误认为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捏造和散布QQ软件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 法院认为,“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不是构成其行为不正当性的理由,安全类软件中很多程序都是为解决单一问题或弥补单一漏洞而设计的。针对一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提供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只要该款软件设计合理、表达恰当,且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况,都应为法律所允许。“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表述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的显示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情况,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解并产生不适当的联想,是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关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对QQ2010软件扫描用户计算机内文件进行监测时,使用了“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了运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还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漏”;“360隐私保护器会如实记录某些软件访问用户隐私信息的可疑行为,并对可能泄露您个人隐私的操作做标红提醒”;“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大多与某些软件偷窥电脑信息有关,无数网民因此深受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描述。 隐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并不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是指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信息,通常会包括姓名、婚姻状况、工作职衔、电话号码、个人银行账号、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也将隐私信息界定为电话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账户号等个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扫描的文件含有上述性质的个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于QQ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中可能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的现象的相关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360隐私保护器”通过使用“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等语言描述,并将相关信息的泄露与“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后果相联系,引导用户联想到相关后果可能与“360隐私保护器”关于QQ软件可能泄露用户隐私的相关提示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导致QQ软件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不合理怀疑,甚至负面评价。 因此,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上诉人、原审被告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扫描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相关描述,损害了原审原告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某科技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在某科技公司并未证明被上诉人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的情况下,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某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某科技公司关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第20条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某计算机公司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性质、持续时间、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并无不当。某科技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判罚过重的相关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某计算机公司原审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明确其索赔数额的具体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依据某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7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14条、第20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2011年4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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