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构成要件重复起诉
裁判要点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二是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9日,某生活用品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某申请“名片盒(A3308)”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4月6日获得授权。随后,专利权人陈某与某生活用品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 2014年5月28日,某生活用品公司在网上公证购买了某电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白色硅胶卡包。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 2014年8月6日,某生活用品公司以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产品、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承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2年2月9日,某生活用品公司曾以某电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某电子公司等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定,某电子公司等未经某生活用品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生活用品公司的经济损失3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于2012年11月5日生效。经对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某生活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生活用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某生活用品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某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生活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关于某生活用品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本案中,首先,某生活用品公司在本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6号判决生效之后,再次将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前诉的原告和后诉的原告均为某生活用品公司,前诉的被告之一某电子公司和后诉的被告某电子公司相同,因此前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其次,前诉的诉讼标的是确认某电子公司是否在2012年2月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后诉的诉讼标的是确认前诉生效之后,某电子公司是否在2014年5、6月间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前诉、后诉的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侵权行为时段不相同;第三,某生活用品公司在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责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2012年2月发现的生产、销售侵权行为,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和维权费用。某生活用品公司在后诉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前诉生效后2014年5、6月再次发现某电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赔偿某生活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可见,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也不会从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综上,本院认为后诉与前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侵权人不得再从事相关的侵权行为。但是,鉴于重复侵权是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重的侵权行为,一旦构成重复侵权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故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问题上始终非常审慎。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首先,前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时间是2012年2月,终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后诉在网站上的许诺销售以及销售的时间是2014年5、6月间,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一年半,可以排除某电子公司在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其次,后诉针对的是某电子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许诺销售、并由公司直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也可以排除是人为栽赃某电子公司的行为;第三,某电子公司主张其在网站上的许诺销售行为是两年来因疏忽没有撤下,主张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其两年来销售的唯一产品,均与常情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事实清楚,不存在对是否构成侵权难以判断的问题;最后,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思路,只要前诉曾经就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进行过判决,原告就不得再就同类侵权行为起诉被告,就意味着被告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即使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也没有被再次起诉侵权之虞。这显然不符合对重复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本意,将会放纵恶意侵权行为。综上,本院确认某电子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某生活用品公司构成重复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15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