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对污泥进行压滤脱水后,由徐某某联系人员全部非法倾倒,除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另案处理)外,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某检测公司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承担所倾倒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62155223元;2.判令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承担所倾倒污泥的清运费用3893951.90元;3.判令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0)粤0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共同赔偿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62155223元;(二)被告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共同赔偿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0元;(三)被告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粤民终4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某环保公司接收案涉污泥的数量、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污泥重量及污泥后续治理费用等涉及环境损害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广东诚某信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有关单位及专家形成的《关于广州某环保公司污泥处置评估论证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处置、运输单位明细及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资料,均可作为解决的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因某环保公司、徐某某倾倒的案涉污泥存在去向不明的情形,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主张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修复受污染的场地或者承担受污染场地的修复费用,而是主张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共同承担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清运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根据上述专家意见、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最短运输距离,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为62155223元及清运费用为3893951.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6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3条、第24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15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4125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