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起诉请求:1.判令某节能公司、某财保青岛分公司赔偿因超标的错误查封而造成的损失1468288.64元及支付自2020年2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某节能公司、某财保青岛分公司承担。 被告某节能公司辩称:1.某节能公司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2.某节能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数额有明确计算依据,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某节能公司保全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不存在任何过错。3.某节能公司对涉案款项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并未对李某某造成损失。 被告某财保青岛分公司辩称,某节能公司在之前的诉讼中不存在过错,其保全合理,不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某节能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起诉李某某、某车业公司、某能公司,要求李某某、某车业公司、某能公司连带返还某节能公司租赁费166667元,连带支付某节能公司拆迁补偿费用共计43606175元。审理过程中,某节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某财保青岛分公司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02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某某、某车业公司、某能公司银行存款4377284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9年2月26日通知某地办事处停止支付李某某拆迁补偿款43772842元。查封期限为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包括该笔补偿款在内的5000万元于2018年5月14日因(2018)鲁02民初665号案件当事人申请被一审法院查封,2019年11月26日因李某某申请一审法院作出解封裁定予以解封。 (2019)鲁02民初25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15日,某福尔公司与某能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某福尔公司出租给某能公司的厂房具体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胶自字第xx号,建筑面积约14726.7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原告(即某节能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的《同意转租声明》及《厂房租赁合同》,《同意转租声明》主要内容为某福尔公司同意某能公司将其租赁的以上土地房产转租给原告。……2017年5月2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1执3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某福尔公司名下案涉土地、厂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某某所有。……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8)鲁02民初66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某能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到当地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涉案土地、厂房的征迁补偿情况。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厂房已经拆迁,李某某与胶东街道办事处签有房屋补偿协议书一份,征收补偿总额为68349355元,具体征迁补偿情况见征迁补偿协议书。……2018年7月15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李某某(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债务人李某某欠债权人某节能公司新建厂房41000平方的建设成本12300000元,设备拆迁搬运补偿170万元,两项合计140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15日支付600万元后,尚欠800万元,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有关还款事项协议如下:1.还款金额800万元,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前还清。如不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内足额偿还债权人欠款,则债务人构成违约,债务人应额外支付债权人欠款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即240万元。2018年7月15日,被告李某某(甲方)与原告某节能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在(2018)鲁02民初665号起诉案中,乙方应无偿配合甲方,关于材料的一致性、保密性,不准透露任何人,尤其是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否则视为李某某与某诺中天的拆迁补偿款协议无效。2018年7月26日,某节能公司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收到李某某现金汇入董某招商银行账户600万元。……2019年1月30日,某天科技公司(甲方)与某节能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当地街道办事处某村因新机场高速与新机场路连接线(胶东线)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迁补偿,对于牵涉甲方在征迁补偿中的一切可得利益,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将在上述征迁补偿中的一切可得利益全部无偿转给乙方享有;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某节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应得的拆迁补偿费用为:1.建筑物拆除补偿24484517元,理由是5号楼一层以上均为某节能公司建造,面积为41000平方米;2.机器设备补偿6055985元,理由是某节能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系某节能公司购买;3.停产停业损失费9212607元,理由是拆迁导致某节能公司停产停业;4.搬迁补助费1068528元,理由是某节能公司实际经营,故搬迁也是给某节能公司造成的损失;5.2-4层拆除清运费1089778元及1694760元,理由是搬迁清运均由某节能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后进行清运。李某某对某节能公司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并提交了2018年7月15日某节能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鉴于债务人李某某欠债权人某节能公司新建厂房41000平方的建设成本12300000元,设备拆迁搬运补偿170万元,两项合计140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15日支付600万元后,尚欠800万元,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有关还款事项协议如下:还款金额800万元,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前还清。如不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内足额偿还债权人欠款,则债务人构成违约,债务人应额外支付债权人欠款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即240万元。2018年7月15日,李某某(甲方)与某节能公司(乙方)还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在(2018)鲁02民初665号起诉案中,乙方应无偿配合甲方,关于材料的一致性、保密性,不准透露任何人,尤其是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否则视为李某某与某诺中天的拆迁补偿款协议无效。根据上述两份协议可以确认,某节能公司与李某某双方达成了关于涉案厂房拆迁达成了拆迁补偿款协议,该补偿款协议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某某现已支付了该协议约定的600万元,剩余800万元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因此,李某某应当支付剩余800万元及约定的240万元违约金。某节能公司在本案中对该协议主张为无效协议,于法无据。某节能公司以其系实际承租经营人、投资增建以及购买设备等为由主张建筑物拆除、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搬迁补助、拆除清运等补偿,与双方达成的协议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某节能公司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获得其他拆迁利益,可另行主张。……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节能公司支付80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240万元;二、驳回原告某节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节能公司、李某某均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鲁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鲁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2021)鲁民终9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李某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某节能公司申请案涉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一审法院虽依某节能公司申请于2019年2月26日通知案外人停止支付李某某拆迁补偿款43772842元,但李某某所享有的该项债权在此之前已于2018年5月14日因其他诉讼被法院查封,且李某某在本案二审中自认未收到该拆迁补偿款系因该款项被政府挪用。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某节能公司申请案涉财产保全而遭受相应利息损失,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2021)鲁民终907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7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