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经营范围
裁判要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学校简称,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产生关联关系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哈尔滨某大学始建于1920年,1938年来一直沿用哈尔滨某大学的校名至今,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2017年入选“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名单。各新闻媒体在对原告进行报道时,多使用“哈某某”泛指哈尔滨某大学。哈尔滨某大学还陆续注册了包含“哈某某”文字在内多个图文组合商标。被告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信息、环保、生物、农业、软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科技技术的研发、转让、投资及咨询;航空设备、机器人制造、销售等。哈尔滨某大学认为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哈某某”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哈某某”等字样。 被告辩称,其并未突出使用“哈某某”三字,也没有使用原告商标中所特有的美工字体,因此,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某某”三个字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原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被告企业住所地在福建省,被告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哈尔滨某大学前身为哈尔滨某某工业学校,创建于1920年,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该大学以理工为主,位列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985工程、211工程、九校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中国人工智能教育联席会创始成员,哈尔滨某大学连续多年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多个奖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哈尔滨某大学拥有哈尔滨、威海、深圳三个校区,简称为“哈某某”“HIT”。哈尔滨某大学先后经核准注册了多个图文商标,原告案涉的注册商标均为同一个图文组合商标,具体呈现为:图案在上,文字“哈某某”三字在下,图案所占比重较大、约有四分之三,为一个近乎完整的齿轮,齿轮内是一幢带有塔尖的建筑,齿轮下面是一本书,书面上写着“HIT” 三个黑体字,下面的文字部分所占比重较小、约有四分之一,“哈某某”三字用美工字书写。 被告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5年7月14日至2065年7月13日,经营范围为:信息、环保、生物、农业、软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科技技术的研发、转让、投资及咨询;航空设备、机器人制造、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输入“哈某某”三个字,搜索结果显示名字带有“哈某某”的企业有数千家。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闽05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哈尔滨某大学的诉讼请求。哈尔滨某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民终828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二、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应停止对哈尔滨某大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哈某某”字样;三、驳回哈尔滨某大学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该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该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本案二审中,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变更经营范围,与哈尔滨某大学不存在权利冲突为由,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认为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与哈尔滨某大学存在重合,并非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哈某某”三字,且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哈尔滨某大学也有大量合作的企业开展生产活动,故被上诉人明显有攀附上诉人声誉的故意,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上诉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进行了改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