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裁判要点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基本案情
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某经贸公司)诉称:沈阳某经贸公司拥有第134750X号劳亚尔商标,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类。2005年,沈阳某经贸公司授予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在西南、华南地区独家使用第134750X号劳亚尔商标生产“砂浆防水剂”“防水浆料”等防水材料,统一冠以“劳亚尔”品牌。涉案商品属于第1类中的“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擅自在前述商品上使用“劳亚尔”字样,侵害第134750X号劳亚尔商标。请求判令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属于第19类中的“涂层(建筑材料)”,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在第19类上享有第527037X号劳亚尔商标,其行为不侵害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某经贸公司享有第134750X号劳亚尔商标,199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2005年,沈阳某经贸公司将第134750X号劳亚尔商标授权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用于生产销售防水浆料系列商品。截至2013年,“劳亚尔”品牌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获多项荣誉称号,在防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重庆市长寿区某某防水材料厂享有第527037X号劳亚尔商标,200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2013年,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从其发展前身重庆市长寿区某某防水材料厂受让第527037X号劳亚尔商标。2017年,沈阳某经贸公司在三门市公证购买了标有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字样的三种防水浆料商品,公证商品上标有劳亚尔商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17)渝0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1.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第134750X号注册商标的行为;2.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与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某经贸公司特有装潢相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某经贸公司带来的影响;4.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阳某经贸公司、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5.驳回沈阳某经贸公司和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与第134750X号商标相近似的第527037X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能否以其系规范使用自身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从而阻却司法认定商标侵权。 在商标侵权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商标司法应当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加大对商标领域恶意抢注、非法囤积、搭便车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若被诉侵权人援引注册商标专用权作正当性抗辩,法院应当对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进行一定程度的必要审查,借此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合理裁量司法保护范围和力度。 本案中,第134750X号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通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得“劳亚尔”品牌在防水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劳亚尔”文字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更多来源于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某经贸公司对第134750X号商标的使用行为。司法对第134750X号商标以及第527037X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符。 更重要的是,商标作为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标识工具,其基本价值的有效发挥依赖于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市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均构成权利滥用,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若具体商品可能存在区分表种类归属不清,则在后注册使用的商标理应对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以保护在先合法权利或利益,避免对他人已有合法权益的入侵或掠夺。 本案中,第134750X号商标自2005年起使用在防水材料类商品上,已在防水行业形成一定的市场份额,“劳亚尔”防水品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作为相同地域内、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生产经营者,对第134750X号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极低。“劳亚尔”本身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极低。全案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产品在《区分表》中的归属长期未有定论,有属于第1类、第19类抑或第2类的不同观点,防水行业公司多在第1类、第19类以及第2类均有申请注册商标。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作为防水行业从事多年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所拥有的袖风、盛百利商标亦在第1类、第19类以及第2类等多个种类均有注册,可以推知其对此现象有所认知的可能性极高。 综观前述,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在后非善意取得第527037X号商标,此后对于同属于防水行业、同样使用于聚合物水泥防水材料类产品的第134750X号商标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其长期大量使用于生产销售同类商品之上,造成市场对两公司商品的混淆误认,挤压了在先权利人通过商标使用行为积累商誉、开拓市场空间的可能,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具有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攀附134750X号商标所载商誉的明显故意,其行为实质妨碍了第134750X号商标发挥识别作用,对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某经贸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基本性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戕害了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在后非善意取得使用,不能据此抗衡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某经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以系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抗辩主张,构成权利滥用,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57条第2项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3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