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财产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及时核定义务,停运损失
裁判要点
1.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 2.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一是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实履约,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应依据事实、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时主动核定、通知与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甚至动辄将保险纠纷推诿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这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牺牲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全体保险公司应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危济困”的保障作用;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基本案情
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支付其按照10%免赔额未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18000.00元;2.支付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停运损失28天即190.00元×28天=22120.00元;3.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32天即790.00元×32天=25280.00元;4.救援费3000.00元。以上共计68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用于运输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10月30日14时40分,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名下由司机王某杰驾驶的该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多次催促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对该货车核定损失进行维修,但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拖延定损,致使该货车延期定损超过约定30日,共计58天才定损。维修时间从2017年12月28日到2018年2月7日维修完,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支付维修款,使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车辆停运32天。经七台河某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该货车日停运损失为790.00元。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黑0902民初710号判决: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支付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以下费用:免赔比例10%扣除的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的货车车辆维修费用18000.00元;超期定损停运损失22120.00元(28天×790.00元);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25280.00元(32天×790.00元);救援费3000.00元,以上共计68400.00元。宣判后,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提起上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黑09民终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超载行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却无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有超载行为,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并未对载物超重有明确约定,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事先对免责条款亦未向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进行明确说明,对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 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主张,在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中不存在赔偿停运损失的约定。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的规定,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应当赔偿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停运损失。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认为,认定车辆未按时定损及未按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在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没有事实根据,该理由不能成立。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车辆系营运车辆,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未及时为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车辆定损及定损后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停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第25条 ######一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5日) 二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9民终1号民事判决(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