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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某公司诉董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借款合同,管辖,应诉管辖,协议管辖



裁判要点



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后,受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予以移送。



基本案情



原告诺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7日,诺某公司和董某、张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诺某公司向董某、张某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董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诺某公司依约放款,借款到期后董某、张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其遂诉至法院请求董某、张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并主张对董某名下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皖0202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错误,遂层报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2019年5月7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诺某公司与董某、张某均应诉答辩,相关庭审程序已经完成。2019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 ######移送管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2019年7月16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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