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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涂料公司诉某化工公司、黄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裁判要点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认定采用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方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考虑突出的方式、程度和误认的可能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域名的使用状态和指向的网络内容,综合判断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基本案情



某涂料公司诉称:某化工公司将“立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的相同产品中突出使用,黄某与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张某销售了侵权产品,三者均侵犯了某涂料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在其网站域名中使用“nipponpaint”; 2.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回收外包装含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停止生产并销毁含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张某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销毁含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3.某化工公司在《经济日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某涂料公司赔礼道歉;4.某化工公司与黄某赔偿某涂料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张某对上述赔偿额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化工公司、黄某、张某辩称:本案“立邦”文字商标注册仅半年,某涂料公司使用的商标均为英文“n”加上中文“立邦”两字的组合商标,没有单独使用“立邦”文字注册商标,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即便偶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只有个案意义,不应作为本案依据。某化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批准,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某化工公司并未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某化工公司的域名与某涂料公司的商标区别显著,不致混淆。黄某与本案无关,某涂料公司以黄某与某化工公司任职短暂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为由追加黄某为被告没有依据。黄某是根据委托为合法企业加工产品。黄某没有共同参与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张某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对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某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集团公司是立邦漆“n”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立邦”文字商标于2002年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9215X号。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1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 类,即油漆、漆、底漆等。2002年7月,某集团公司就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上述系列商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该案经两审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2)鄂民三终字第18号终审民事判决,认定某集团公司拥有的上述“立邦”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2003年8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某涂料公司受让某集团公司所有的“立邦”文字商标。 某涂料公司是注册商标“n+NIPPON PAINT”图形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8539X号,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即油漆、漆、底漆等。 2003年至2005年,某涂料公司及其各关联企业对“立邦”系列商标继续进行长时间、大范围和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在期刊杂志、电视、报纸等媒介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达10.8亿元人民币。“立邦”品牌系列产品因品质优异,曾多次获奖或被评为指定产品、推荐产品、知名产品等。“立邦”品牌系列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逐年增加,2003年某涂料公司的销售收入12亿元,行业排名第一。2004年、2005年某涂料公司的销售收入持续递增,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同类产品第一名。 某涂料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遭到多起侵权,某涂料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多个法院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并受到保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锡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湖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字第5民决等,对“立邦”文字商标均作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依法予以保护。 某化工公司是香港某化工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某化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任某,本案诉讼期间,于 2006 年3月22日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某化工公司成立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为江门市荷塘镇西江大桥工业开发区,本案诉讼期间,于 2006年5月11日变更为江门市某某镇某村某某工业开发区。黄某系个体工商户,是江门某涂料厂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水性涂料,其成立日期为2003年9月24日,经营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黄某与某化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夫妻。 2006年1月,广东省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随同申请人广州某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张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沙太路某商贸广场E413X档的同和顺益五金装饰材料批发行,由广州某涂料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某”超耐黄翡翠半哑清生态木器漆和“某”超滑耐黄晶莹底生态木器漆各一箱以及凯正Zm0815门锁一把,并从该批发行取得号码为NO.000637X收据一张。广东省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其后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2006年2月7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2006)粤公证内字第 03612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 公证购买的油漆产品有两个长方形纸箱外包装,在纸箱外包装的前后两面,印有产品名称、品牌及显著的“立邦某(江门)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纸箱外包装的左右两面的上部,印有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标准、型号、重量、批号及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说明等信息,下部印刷有中英文企业名称“立邦时某(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西江大桥工业开发区、联系电话:0750-XXXXXXX传真:XXXXXXXXX、网址:www,nipponpaint-jm.com等内容。打开纸箱外包装,内有圆形铁桶包装的“某”超耐黄翡翠半哑清生态木器漆、“某”超滑耐黄品莹底生态木器漆各一桶、“某”稀释剂两桶和方形铁桶包装的“某”固化剂两桶。在上述产品的桶身正面均印有“生态木器漆”的产品名称、品牌及显著的“立邦某(江门)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桶身的反面和侧面印有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标准、型号、重量、批号及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说明等信息和显著的“立邦某(江门)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西江大桥工业开发区、联系电话:0750-XXXXXXX、传真:0750-XXXXXXX、网址:wwwnipponpaint- jm.com等内容。 2006年1月19日,广东省公证处派公证员与申请人某涂料公司在广东省公证处的电脑上,对网址为www.nipponpaint-jm.com的网站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处工作人员首先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 www. nipponpaint-jm.com”,回车进入中文为“立邦某(江门)化工有限公司”的主页并打印该页面;再点击该页面上的“中文”标识,进入“公司简介”页面并打印;再点击“公司简介”页面上的“工程案例”标识进入页面并打印;再点击“公司简介”页面上的“产品展示”标识进入页面并打印;再点击“公司简介”页面上的“联系我们”标识进入页面并打印。经过上述操作共打印信息资料7页,公证员对上述证据保全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和全程录像并封存了录像带,记录员进行了现场记录。2006年2月7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2006)粤公证内字第03613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 2006年3月6日,某涂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一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一审法院查封、扣押立某化工公司的财务账册、产品销售记录及各种产品的实物样品和黄某经营的永康涂料厂带有“立邦”字样的财务资料、生产、销售记录及产品样品。一审法院依其申请,依法作出(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25-3、25-4号民事裁定,并进行了证据保全。执行中,一审法院在某化工公司的登记地址未找到该公司,在永康涂料厂扣押带有“立邦”字样的产品两箱,并当场予以封存。封存的某化工公司的产品有圆形铁桶包装的“某”超滑耐黄特清底生态木器漆、“某”改性PE白底漆和“某”稀释剂各一桶,另有方形铁桶包装的“某”固化剂三桶。上述产品的桶身印刷的内容与公证购买的产品相应内容相同。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4日作出(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某化工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企业字号手续,不得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文字;二、某化工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网站域名www.nipponpaint-jm.com;三、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回收外包装含有“立邦” “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含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四、张某立即停止销售某化工公司生产的外包装含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销毁含有“立邦”“nipponpaint”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五、某化工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经济日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某涂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六、某化工公司与黄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某涂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七、张某对某化工公司和黄某上述赔偿额的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驳回某涂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169215X号“立邦”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所要求达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文字商标至少从1997年即已开始使用,在注册前即已于1997-1999相继获得荣誉称号。2002年1月7日注册后,立邦系列商标在全国各地多次获奖,被推荐或被评为知名品牌。某涂料公司受让该商标后,2003年至2005年间广告宣传费用达10.8亿元人民币,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邦”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同类产品第一名,在相关公众中享有高知名度、美誉度。该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司法、行政保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他法院作为事实予以确认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商标在本案中仍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某化工公司的企业名称字体粗黑,字号较大,整体十分醒目,企业名称整体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系突出标示,且排列次序与某涂料公司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以“立邦”二字为首以示突出,又使用在同类产品油漆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与“立邦”驰名商标、某涂料公司有关的误认,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第5项,第56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3项,第21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2007年3月4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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