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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民间借贷,管辖,发回重审,移送管辖



裁判要点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起诉称,其因与被告徐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遂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头屯河区法院),请求徐某归还欠款并偿付利息。 头屯河区法院立案后作出(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2013年2月5日,该院作出(2013)头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经再审,该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3)头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1号民监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提审,提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7)新01民再6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头屯河区法院(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发回头屯河区法院重审。 2018年11月8日,头屯河区法院作出(2018)新0106民初3246号民事裁定,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陈某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管辖范围,故移送至该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能就管辖问题进行处理。头屯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海淀法院,于法无据。经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头屯河区法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并作出(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2月5日,头屯河区法院作出(2013)头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1号民监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提审。提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7)新01民再6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头屯河区法院(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发回头屯河区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即使头屯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其裁定移送管辖不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第38条 ######移送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3246号民事裁定(2018年11月8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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