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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过期药品处置,危险废物



裁判要点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基本案情



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于2019年7月3日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者其他资源。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晋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闫某德、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晋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8日) 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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