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合同,账户监管义务,损害赔偿,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监管银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划转监管账户款项造成监管资金流失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在流失资金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流失资金的范围应当包含整个交易项下自各债务人处均不能获得清偿的部分。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诉称,某某公司按照《账户监管协议》将全部货款5625万元支付至监管账户,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未履行《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在未经某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1624.4万元对外转出。原告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造成1624.4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等其他费用。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辩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已履行了监管义务未有过错行为,某某公司知悉并认可资金支付的事实,不存在资金流失的问题,因此某某公司无权基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受托支付的两笔资金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主张损失赔偿。 朝阳市某械制造厂同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辩称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融资租赁合同和账户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某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天津某某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5625万元。朝阳市某械制造厂作为供应商提供租赁物回购担保。同日,某某公司、朝阳市某械制造厂和天津某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协议》。租赁物的购买价款总额5625万元。某某公司、朝阳市某械制造厂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约定了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签署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及《设备采购协议》的需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在收到盖有某某公司、朝阳市某械制造厂双方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书》并核对无误后,应电话通知某某公司财务人员朱某,经朱某确认,方可办理监管账户的对外付款;违约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监管财产和本协议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履行账户监管协议情况 某某公司向上述监管账户合计汇入5625万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按照《账户监管协议》要求向其他公司共计支付4000.6万元,剩余的1624.4万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向其他公司支付均没有《划款指令书》原件。 某某公司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发出相关函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未经划款指令确认即划出的1624.4万元损失承担责任。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方相关诉讼情况 出租人某某公司与承租人天津某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一案,天津武清区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某公司与天津某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某某公司主张其已就该判决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诉。 某某公司诉朝阳市某械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判决:一、某某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有效,《设备采购协议》解除;朝阳市某械制造厂返还货款5625万元及利息;杨某等5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随后,某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朝阳市某械制造厂、杨某等5人给付562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二中院作出终本裁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9)京010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某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京02民终8148号民事判决: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2.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在500万元范围内,对某某公司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设备采购协议》项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账户监管协议》相关约定,某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存在资金委托监管关系,而非委托付款关系。某某公司委托银行实施资金监管,是希望借此对朝阳市某械制造厂的履约行为和开具发票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有两笔划款业务没有履行《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措施,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某某公司通过其他诉讼分别向其他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但其并未放弃过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承担《账户监管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权利。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应当在给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流失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账户监管协议》当事人并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但是《账户监管协议》监管的款项系整个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故某某公司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自各债务人处均不能获得清偿的部分,属于某某公司的损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应当在流失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执行程序已经终本,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结合各方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在流失资金中的500万元范围内,就某某公司的相关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设备采购协议》项下的债务人追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148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