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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潍坊某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同侵权,技术特征,技术方案



裁判要点



等同侵权判定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是指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如果在技术方案整体上进行等同判定,将会不适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张某销售、潍坊某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给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张某、潍坊某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辩称: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机”的发明专利申请。2015年1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2019年4月12日,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公证处公证员朱某及公证员助理周某某的监督下,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来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通达路交汇处西南方向的某某国际机电城内标示有“临沂鑫源农机”“B区56号”的店铺,齐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标有“谷雨”字样的机器一台(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货款1450元,取得“鑫源农机销货清单”一份、“张某某”的名片一张。齐某某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过程作出(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566号公证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宣判后,潍坊某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A与a、技术特征B与b、技术特征D与d既不相同又不等同。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125号民事裁定,驳回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等同侵权判定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是指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如果在技术方案整体上进行等同判定,将不适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被诉侵权产品虽然都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活动横杆触碰熄火电接触点,实现自动熄火,达到保护操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功能和效果,但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整体上进行比对,而是应将权利要求1划分为若干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自动熄火装置的组成、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了限定,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划分为四个技术特征,日照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将权利要求1四个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二者在熄火电接触点安装位置、后保护横杆的安装方式、后保护横杆移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技术手段上差异较大,后保护横杆是否可以回弹等技术效果也存在差异,日照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二者不构成等同的结论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3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民事判决(2020年7月27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125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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