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合同履行地,变更
裁判要点
合同约定履行地变更能否解除合同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经营者应在约定地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出现门店撤离或者搬迁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经营者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且该变化增加了消费者的履约成本,消费者有权拒绝更换合同履行地并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曾某诉称:其与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身管理公司)签订了会员协议,成为该公司硚口店专属会员,并购买了私教服务,现该公司通知曾某名下门店将闭店,曾某的会籍服务及私教服务已转让给另一健身会所。转让的健身会所离曾某距离较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会员协议》;2.某健身管理公司返还曾某款项24,56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207元由某健身管理公司承担。 某健身公司辩称:可妥善安置曾某到另一健身会所健身,请求法院驳回曾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曾某与某健身管理公司签订了《会员协议》,约定曾某购买某健身管理公司的会员会籍服务以及私人教练服务,成为某健身管理公司硚口店专属会员,期限为两年。后某健身管理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名下所有门店相继关闭,在对会员进行安置过程中,未经曾某同意,而将其会员会籍服务及私教服务转让给另一健身会所。该健身会所距离曾某路途较远,不便于曾某日常锻炼。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鄂01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曾某与某健身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协议》;二、某健身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返还会籍费用以及私人教练课程费16370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名下所有门店均已关闭,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提出将原告会籍服务及私教服务转让给其他健身会所,此举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且增加了原告的履约成本。原告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要求解除《会员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交纳的会籍费用及不能提供服务的私人教练课程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