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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服务合同,会员积分,财产属性,格式条款,滥用权利,合同解除,通知义务



裁判要点



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争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和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行李费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恰当合规。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6年7月起成为某航空公司“某万里行”白金卡会员,其通过购买并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获取了大量的“达人券”(购买机票的优惠券)及积分(截至2018年12月3日,杨某某账户共有消费积分432,999,另有因杨某某退票而产生的尚未到账的积分547,000)。为延长“达人券”的使用期限(该券有效期为航班成行后180个自然日内),杨某某使用“达人券”购买可能迟延的航班,再予以退票。一方面退票后返还的“达人券”使用期限可自动顺延一个月,另一方面因航班迟延可全额退票。自2017年1月-2019年1月,杨某某本人共计购买机票1,118张,退票830张,已使用的客票为161张。某航空公司发现杨某某存在上述行为后,以滥用会员权利做出处理,并于2018年11月27日、12月4日通过电邮将处理措施两次告知杨某某:已将其会员账户降级为普卡;其“某万里行 ”会员账户将于2018年12月31日关闭。鉴于账户中仍有未使用的消费积分432,999点,如需要继续使用账户内的消费积分,请提前七个工作日致电会员服务热线申请,之后账户将自动关闭。 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某航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其白金卡会员等级以及其所应当享有的会员权利;2.某航空公司恢复其会员卡内979,999积分、“达人券”220张;3.某航空公司赔偿其因会员卡降级以及会员卡关闭所导致的各项损失6,000元。 某航空公司辩称,杨某某作为其白金卡会员,为延长“达人券”使用期限,利用会员身份频繁大量购买机票后又大量退票,严重影响某航空公司机票的正常销售,造成航空公司经济损失并损害旅客权益,其购、退票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行为亦有失诚信。鉴于杨某某的不当行为,某航空公司依照《会员手册》相关约定采取关闭会员账户、清空会员积分等举措,完全合理合法,请求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175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二、某航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某积分432,999点;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某航空公司推出“某万里行”常旅客积分奖励计划,制定《会员手册》,明确某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符合行业惯例,亦不违反合同法之规定。某航空公司给杨某某邮寄白金卡片和会员手册并开通App和网站查询服务。会员卡背面以文字约定:“使用此卡表明您已接受‘某万里行’常旅客积分奖励计划的各项规则、条款、相关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变动和补充。”杨某某以使用会员卡等实际行为就履行《会员手册》合同项下全部条款与某航空公司达成了合意,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会员手册》系某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某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杨某某在依据《会员手册》使用会员权益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杨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某航空公司共购买机票1,118张,其中退票830张,正常使用率为14.40%,退票率74.24%,其中杨某某个人购买同一航班多张机票又全部退票的情况有30起。显然有违合同诚信和信赖义务,亦与《会员手册》确定的合同主要目的相悖,杨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杨某某在未搭乘特定航班或有效消费的前提下,以会员身份通过频繁购退票行为使用会员积分、达人券以达到延长“达人券”使用期限的目的,超出了正常积累和使用积分、“达人券”的方式。杨某某的退票时间绝大部分晚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此行为占用了航空出行资源,影响机票的二次销售,不仅给某航空公司机票销售和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使某航空公司承担了减少或丧失预期的交易机会,而且损害了其他旅客的合法利益。故杨某某的频繁购退票行为构成不当行为,予以确认。 鉴于杨某某履约中的不当行为,某航空公司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取消杨某某会员资格、积分的权利。杨某某由于频繁退票尚未到账的积分有547,000点,某航空公司取消该笔积分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某航空公司未提前6个月通知即关闭杨某某账户导致账户内消费积分432,999点无法使用,违反了《会员手册》的约定,杨某某要求恢复该笔积分的上诉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27条、第49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第127条、第41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2019年7月1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751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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