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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赔偿损失,时事新闻,创造性劳动,独创性



裁判要点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新闻中的图片若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则应认为为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某诉称:2012年2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某网(www.XXnews.net)上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96幅,共使用101次,其中部分作品未署名。上述作品系由原告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使用上述作品,应事先取得原告许可、为原告署名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被告未履行前述义务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前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在某某网上(不少于三十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2、立即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赔偿金181800元;3、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1154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某某网答辩称:第一,在涉案图片中,内容为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的图片,是单纯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的全文转载行为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合理使用原告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第三,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的数额过高;第四,涉案所有图片已经全部从某某网上删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拍摄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该光盘中包括了除附表一中编号为54、71、74的图片以外的其他93幅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 2012年2月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9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于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从互联网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拷屏的内容进行了记载。根据该公证书及其附件的记载,2012年2月3日,在重庆某某网上可以查看到《代表委员回眸“十一五”军队建设:武器装备现代化》等十八篇文章,这些文章均包含文字及图片,每篇文章均注明了转载的时间及来源(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其中,《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一文载明“天幕拉开,铁翼展翅,‘空中芭蕾’刚跳完,‘冰上舞蹈’又上演……上午10时09分,首次公开亮相的陆航飞行表演队为今天开幕的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奉上了一场精彩火爆的空中特技表演,整个飞行表演时间46分钟,现场观众喝彩声和掌声连成一片……”等内容,并配以直升机博览会现场表演图片。《【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一文载明“2011年9月1日,空军在吉林长春举行了‘首届航空开放日’活动。上万军民参加了此次活动。空军八一飞行表演队、新成立的空军航空大学‘天之翼’飞行表演队、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的飞行健儿分别驾驶6架歼10、6架初教六、8架教-8高级教练机在蓝天上为观众献上了一台视觉盛宴。”等内容,并配以飞行表演队及其表演的图片,图片说明为“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的图片主要显示圆形队徽图案。《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及《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1)》两文文字部分相同,载明“10月26日,在南京军区某合同战术训练基地,两个摩步旅运用大规模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红蓝’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进入了交战阶段。记者跟随裁决员进入演习场,亲历我军历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的‘红蓝’军对抗演习,领略‘战场’裁判执法演习场的风采。”等内容,两文均配以演习现场图片。 基于光盘内容以及公证书中所附文章的署名情况,被告对于原告为涉案96幅图片的拍摄者没有异议,同时,确认重庆某某网由被告运营,且认可该网站上确有公证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并称所有涉案内容均是从其他网站上全文转载。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服务费3200元、网页证据搜索费1920元、代理公证费1920元、交通费2252.8元、住宿费590元、餐饮费48元,共计9930.8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某某经济损失34940元。三、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乔某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某某经济损失42 200元。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时事新闻的含义。《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又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此可见,时事新闻仅指特地为媒体报道而采写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仅是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的表达方式,具有表达上的唯一性,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故法院认为,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法院认为,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确实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在审查图片新闻的独创性时应格外审慎。另外,法院还认为,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争议的37幅图片均是文章配图,与一审判决中确认具有独创性的59幅图片在性质上、风格上基本相同,不能仅因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否定其自身的独创性。本案所涉的十八篇文章中,《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1)》四篇文章分别是对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首届航空开放日、运用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红蓝’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等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发生过程等现场的客观事实的叙述,不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该四篇文章所配的37幅图片却均是乔某某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是时事新闻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37幅图片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成表现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乔某某关于37幅图片是独创作品,不属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上诉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重庆某某网还引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抗辩。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法院认为,本款规定之目的在于允许新闻报道者在用文字、广播、摄影等手段报道时事新闻时,对所报道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本案所涉图片即属于新闻本身,而非新闻中不得不再现或引用的他人作品,故重庆某某网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重庆某某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乔某某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由于乔某某的这些摄影作品是报道新闻的图片,其创作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宜主张过高的赔偿金额。鉴于乔某某的实际损失和重庆某某网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图片形成的成本、作者的知名度、创作作品的艰辛程度,以及重庆某某网使用作品的方式,决定每幅作品按350元赔偿。重庆某某网共使用了95幅图片,共计应赔偿乔某某32200元,加上乔某某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开支及其合理性费用1万元左右,决定由重庆某某网赔偿乔某某422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判决(2013年8月5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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