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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强诈骗案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销售口罩,数额巨大



裁判要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用于防控疫情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财物,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温某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消息,被害人常某艳通过朋友介绍添加温某强微信,咨询购买口罩事宜。被告人温某强向被害人常某艳谎称其有大量口罩现货可出售,并在2020年2月18日、2020年2月19日收取常某艳购买口罩货款66500元。收款后,被告人温某强以各种理由推拖发货,并将货款用于父亲治病和自己花销。在被害人常某艳多次催促下,被告人温某强向常某艳退款19000元,后温某强担心警察发现,注销了其收款时使用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被害人常某艳多次联系温某强无果后报警。在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民警前往广东抓捕被告人温某强期间,温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代为向常某艳退赔钱款47500元。另查明,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前往广东抓捕被告人期间,被告人温某强在家属陪同下于2020年4月24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清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强及亲属向被害人退赔66500元,被害人对温某强予以谅解。被告人温某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强将部分赃款用于父亲治病。综上,建议判处温某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陕02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温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温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6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温某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的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温某强将部分赃款用于父亲治病,被告人及其亲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温某强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一审: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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