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非法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司法确认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方污泥渣的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开某公司的山渣场堆放。同年12月,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堆存手续”,在此非法倾倒污泥渣。2015年底停止倾倒。堆场长360m,宽100m,堆填厚度最大50m,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2016年11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相关机构,对此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上述两个公司磋商,就此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两个公司支付757.42万元。并于2017年1月22日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在法院的支持下,各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协议。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将废渣全部清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清空后的库区覆土回填,进行植被绿化;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组织实施,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修复效果评估。以上包括前期应急处置费在内的费用共计757.42万元。 本次申请确认的协议,在磋商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听取了法院的建议,由贵州省律协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了磋商。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后,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把双方达成的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了为期十五天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程序公正,也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以最优的方式进行修复。公示期满后未收到意见和建议,法院进行了审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号作出(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对协议作出确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使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达成的磋商协议更具执行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直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司法确认的成功经验吸收其中。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把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采取概括性委托的方式直接明确为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中,仅授权省级政府作为各行政区划内生态环境利益的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但由省政府来承担相关工作是不切实际的,由省政府确定各下属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更便于履行职责。而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涉及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等领域,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就个案向省政府申请启动赔偿程序,必然会带来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甚至可能会出现懒政、怠政情况,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将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最优的方式是采取概括性指定的方式,由省政府把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直接明确为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无需个案指定,即采取一种概括性委托的方式。本案就推动了省政府出台了文件概括性委托,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职责,代表省政府开展相关损害赔偿磋商,以及提起诉讼等工作。这一做法在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也得到明确。 3.参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规定,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审查不限于形式审查,而应当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法院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意见,二是进行公示。本案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上对协议内容和修复方案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有公众对协议或修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召集申请双方到法院进行协商,对协议、修复方案进行修改,确保程序公正,力求让被破坏的生态能够以最优化的方式进行修复,在此基础上再出具裁定书,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 ######特别程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特6号裁定(2017年3月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