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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不正当竞争,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管辖



裁判要点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基本案情



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在与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进行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在本案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域外行为,被诉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均位于域外,中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53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本案中,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称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存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且在与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就专利许可费谈判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提供初步证据显示,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受到上述诉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不利影响。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中的两家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如果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实体审理被认定确实存在,则惠州市是其市场竞争秩序受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影响的一个区域,惠州市为诉争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给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造成损害,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该项实体争议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所处理的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537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之二)民事裁定(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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